严格执行完整拨款程序制度。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申请拨付必须坚持按部门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按规定程序的原则办理,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执行。对于个别、临时性用款事项,申请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进行申报,文件中要明确收款人、收款账号和款项用途等要素;有关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必须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报请审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拨款,一律内设业务、预算和会计等三个部门或岗位,执行由业务部门(岗)开具拨款申请书、由预算部门(岗)按照预算审核、由会计部门(岗)按照审核无误的文件和单据拨款的完整程序。坚决禁止业务、预算、会计合一,单一环节拨款和简化程序拨款以及其他制度缺失和管理不严的问题。
规范资金支出审批程序。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资金拨款的各份文件和拨款凭证等,须经业务和会计部门内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审核;办理向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须经会计部门内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复核;每一笔资金拨付业务必须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文件中要注明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国库和代理银行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拨款时,须经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审核和复核。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以及国库和代理银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资金拨付、审核和复核手续。
建立“问题拨款止付”制度。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人员要以高度敏锐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要对资金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任何一个风险环节和可疑问题提出质疑,并立即停止该款项的支付,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支付。对申请手续不全、用途不明、印章不清、凭证填制不规范的支付申请不予办理。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止付资金。财务人员因工作疏漏或过失,未及时发现问题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健全岗位职责分工和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资金支出审批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等在内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为资金全程控制、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内控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