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撤销所有自行开设的账户。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把住设立账户这一资金全程控制的关键环节,清理撤销所有未经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的账户,全面控制所有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账户,不得与未经集中审批的账户发生资金缴拨业务,彻底解决单位自行开户的账户混乱问题。
四、健全资金全程控制和确保安全完整的运行机制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在单一账户和封闭账户体系内收缴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全面规范资金收缴和支出管理程序,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创建科学规范、监督制衡、管理有序的资金管理和运行程序。
(一)严格单一账户和封闭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组织收支,只能按照组织收支两级管理的规定设立账户。对有增设账户特殊需要的单位,由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集中审批和统一开户的规定办理。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组织收支,要把收支封闭在单一账户和两级管理的体系之内。坚决防止逃避或规避封闭账户体系管理的现象,杜绝收入和支出逸出单一账户和封闭账户体系的情况发生。
(二)严格执行直接收付和集中核算制度。
所有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必须由缴税缴款缴费义务人直接缴入一级账户或二级账户、三级账户。所有二级账户和三级账户当日经收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部直接缴入一级账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必须全面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所有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支出,必须由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从一级账户直接拨入二级账户。严格禁止设置收入过渡户滞留或转移收入,或设置支出过渡户滞留、转移、挪用支出。坚决杜绝通过中介机构等非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代理缴税缴款缴费或代办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滞留、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或坐收坐支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都要以单一账户和直接收付为基础,严格执行总收支账户集中核算制度,集中统一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不得把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账户与本单位经费账户混用,不得由一个部门同时管理核算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
(三)建立完整拨款程序和问题拨款止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