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账户。
财政部门是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级和区县级国库的总收支账户、代理银行的收支账户、市级和区县级各预算单位的经费账户,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并统一开设。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保资金的主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户应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设。
国土房管部门是补充住房公积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部门的承办银行总收支账户、各代理银行的收支账户,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并统一开设。
市财政局是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一、二级账户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设。
其他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账户,按照集中审批和统一开户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并统一设立。
集中审批和统一开立的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账户,要抄报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供审计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检查。
(二)慎重选定代理银行的原则。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照资金安全原则、周到服务原则、正常孽息原则和订立契约原则,慎重选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作为代理银行,依法签订并共同执行合约。代理银行要按照契约规定,经办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收支业务。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得将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存放在非代理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资金安全原则。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的首要要求是资金安全。代理银行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密的内控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
周到服务原则。代理银行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高效、快捷和周到的服务。经办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收支业务的人员要熟悉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对各类收支票据具有鉴别能力。
正常孽息原则。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代理银行获取存款利息收入。严禁以违规存款或投资等方式,获取非常规收入或高额收益。
订立契约原则。为确保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必须按照慎重选择代理银行的原则,综合考虑经营资信、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条件,审慎选择代理银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规范并厘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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