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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依法收缴、使用和安全完整,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的范围和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大量增加,公共财政职能增强,社会管理范围扩大。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保证,是政府全面搞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长期任务和重要责任。

  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各缴税缴款缴费义务人依法缴纳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支出;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公共资金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以及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以下统称社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依法收缴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资金以及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以下统称住房资金)收入和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等收支;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包括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土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以及国库和代理银行及其下设的经办机构。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要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翔实准确、直接缴拨,全程控制、安全完整,依法理财、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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