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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类别见附件1。以后其范围、类别及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其他政策按省政府冀政[2006]88号文件中《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按所属单位现所在地确定是否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执行的标准,各县(市)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认定并报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本级统筹单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四、经费渠道及办理程序
  (一)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所需资金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市实际支付金额拨付给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属企业由同级财政负担,资金注入养老保险金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落实到位。
  (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由所在单位填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为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的离(退)休金,纳入基本离(退)休金,作为今后计发离(退)休人员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等的计发基数;本次增发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纳入津贴补贴范围,不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等费用的计发基数。
  附件:1、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2、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离(退)休金单位审批表(略)
  3、河北省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离(退)休金花名册(略)
  4、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离(退)休金情况登记表(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28个县)
  一类区(21个)
  石家庄市: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
  张家口市:宣化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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