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7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精神,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2006]88号文件中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方法和标准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金。具体标准是:
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正科级350元。
离休人员职级,按省劳动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拉平待遇时已确定的职级为准(下同)。
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退休金方法和标准
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退休金。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办法和标准
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离休的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艰苦边远津贴;建国前老工人按当地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艰苦边远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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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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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 │110 │200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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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 │90 │170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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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 │75 │140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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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老工人 │63.75 │119 │2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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