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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省直事业单位应当自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省直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人员本人、家属或者工会组织可在工伤人员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直鉴定中心”)负责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事项的确认工作。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省直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或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或确认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或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作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非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省直事业单位应自救治之日起7日内向省经办机构报告,并在职工脱离危险后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八、工伤人员在认定工伤前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人员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具体规定按照《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工伤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或者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为因工(视同因工)死亡的,其省直事业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当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因工(视同因工)死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工伤人员应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的标准计算。
  十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至少每2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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