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信息报送
4.2.1 信息报送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信息报送流程见下图:(略)
4.2.2 信息通报
在处置Ⅰ、Ⅱ级突发事件过程中,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部门(单位)及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
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事件信息及时通报省防汛、地震、反恐、核应急、医疗救护、证券、民航、银行、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用户。
4.3 应急处置
4.3.1 应急任务下达
省有关部门(单位)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和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流程见下图:(略)
4.3.2 应急工作要求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要求:
(1)通信保障及抢修应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中央首长专线;突发事件处置指挥联络通信电路;党政专网电路;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金融、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2)通信应急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所有工作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