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可能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等重大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3.4.2 预警发布
根据《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限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电信行业内部。预警信息以文件传真形式发布,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记录方式。
省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工作分为四级:
Ⅳ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Ⅱ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或省有关部门(单位)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Ⅰ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时,根据《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