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省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省教育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
省人事部门应当会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订,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4 应急预案体系(略)
附件1
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有关经济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经委:负责电力、石油、铁路安全事故和医药用品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医药用品等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省卫生厅: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动物疫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