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驻湘部队、武警、中央在湘单位、毗邻省市区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跨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省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省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2.5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省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需要宣布全省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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