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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发[2006]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4年12月20日印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2 工作机构

  2.4 市州、县市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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