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已编制完成;
(三)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项目,还应提供全部有效的项目调整标准、规模、内容和概算总投资依据性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含统建、代建单位)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件及项目资料,向项目所属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审批投资概算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有效性和完整性检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有效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与相应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协商后,正式受理审批投资概算。
(四)审批时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机构的评审时间)。
(五)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评审机构,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对投资概算进行专业评审。
(六)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应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审批。
投资概算评审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与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程序协同衔接。具体审批工作程序为: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查初步设计时,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征求相关单位及专家书面意见,对审查提出的投资概算问题责成编制单位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投资概算文件后上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相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进行概算审批。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与相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会签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资概算审批文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第九条 投资概算或调整概算的批复文件,作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凡按规定应审批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批不得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的依据和标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