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6]1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的专门性审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技术工艺调整、重大方案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范围和权限
第三条 凡青海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其投资概算的审批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省内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批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不同,实行分级审批。中央直接投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中央补助投资委托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批;其他项目按照职责由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