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经批准的科研经费要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要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严格人员费开支,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专项经费中重复列支。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交流费、出国(境)费、协作研究费、资料费等支出严禁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列支。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十五、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项目核算中应当反映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做到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已通过验收课题和结余经费经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十六、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扩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面,使科研经费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要建立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制度,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课题验收。
十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立项资格和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科研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