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8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二00六年十二月)
为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6] 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充分利用省外科技资源。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信息沟通平台,积极了解中央有关部门科技扶持政策和变化趋势,反映、披露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需求,促进省外科技资源优势与我省自然资源优势的结合。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招投标。
二、积极争取中央专项支持。要从青海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主动向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科技经费的支持。根据国家确定的科技项目指南加大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力度,提高我省科技项目在国家科技项目计划中的比例。
三、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四、优化财政科研经费支出结构。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项目要紧紧围绕全省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制约青海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突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五、结合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解决青海重大科技问题有重要作用的公益类科研院所以及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有重大作用的特色基础研究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对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特色产业有重要作用的科研机构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调整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用途,实行按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