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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者。
  第十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招标结果,公示时间为25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特许经营权获得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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