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卫生室建设规划的制定
村卫生室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实施。全省各县(区、市)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村卫生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州(地、市)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审核后,由各州(地、市)政府批准实施。在批准规划后,省卫生厅、财政厅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和省级补助资金。
各地区的建设规划中应包括村卫生室现状、规划建设布局、建设内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实施步骤、资金配套、组织管理和预期效果等事项,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发挥效益一个,群众满意一个。
六、村卫生室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州 (地、市)、县(区、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村卫生室建设列入地方政府卫生事业发展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同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安排村卫生室周转资金,配备乡村医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免收各种建设规费,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
(二)监督考核,确保建设质量。为确保村卫生室建设效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要制定《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卫生厅制定《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与服务规范》,省财政厅制定《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各地区村卫生室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政府要加强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在建设房屋的同时,要培训乡村医生,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每个村卫生室建设完成后,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组织验收,并对医疗设备、人员、制度等配套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卫生厅、财政厅统一组织考核评估。对建设进度缓慢、擅自缩减建设规划、挪用挤占省财政补助资金、建设质量不合格以及不配套进行室内设施建设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回补助资金。
(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措施。村卫生室属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资产列入国有资产监管范畴,实行村用乡镇卫生院管理,或村用村管。要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日常业务工作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管理,房屋正常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村卫生室人员由乡镇卫生院在征求村委会意见后,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各县要制定村卫生室管理的具体制度,完善村卫生室人员、资产、业务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具体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村卫生室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保障农牧民群众健康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