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卫生室建设的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的建设,使全省绝大部分地区村卫生室条件得到根本改善,业务用房达到功能要求,基本设备和药品配备齐全,乡村医生符合条件,基本实现人员、房屋、设备相配套,管理、服务、效益相结合,达到国家建设标准,为农牧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服务。
三、村卫生室建设的基本标准
村卫生室建设的基本标准是:业务用房面积不小于40㎡,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配备听诊器、血压计、诊查床、紫外线消毒灯、点滴架、医用储槽、外伤缝合包、治疗盘、出诊箱、一次性器具毁型器、诊查桌椅、药品柜、治疗台等基本设备,配备150种常用药品,原则上配备2名以上通过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具体标准按照《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与服务规范》执行。
人口居住较为集中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农牧民卫生服务需求以及自身资金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建设规模,以更好地满足农牧民群众的需要。
四、村卫生室建设的资金
在科学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村一室或多村一室,据实安排。已经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建设并达到标准的,不再安排建设。乡村医生个人修建但不符合标准的,以及以家代室的村卫生室,应重新建设。玉树州、果洛州各县和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因地广人稀,居住分散,本次规划中不安排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给每个乡卫生院配备流动卫生服务车,采取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服务方式解决农牧民就医问题。对确需进行建设的村卫生室,可通过扶贫整村推进项目等方式安排建设。
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由省财政采取奖励补助的方式安排,每建设一个村卫生室,省财政补助 3万元,不足部分由各地区通过州、县两级政府自筹解决,生活设施建设资金可由乡村医生筹集。青南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车,由省财政按照每辆10万元的标准,统一配备。
省财政奖补资金优先安排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建设进度快,群众满意,社会效果明显的地区。具体办法按照《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全省各地区要落实村卫生室建设配套资金,并按照每个村卫生室2000-4000元安排药品周转金。
省财政从2006年起分3年安排村卫生室设施建设奖补资金。青南14个县的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在2007年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