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是完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基本解决我省村卫生室基础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低的问题,经研究,从2006年起到2008年用三年时间对全省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卫生室建设的指导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全省村卫生室建设规划,审核各地区规划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各州 (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落实配套资金,核报、审批规划方案。各县(区、市)政府负责制定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省卫生厅统一制定村卫生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并设计3-4种房屋建设模式,各地区根据服务人口和当地农牧民服务需求,选择适宜的建设规模和模式。每个行政村建设1所卫生室,但人口较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2-3个行政村建设1个中心村卫生室。要充分利用现有村卫生室;已经建设并且符合标准的,不再新建;已经建设但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重建、改造、扩建等方式,使其达到建设标准。
(三)整合资源,完善功能。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及选址应与村委会、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方便群众。整合村级卫生、计划生育等资源,将目前由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计划生育人员分别承担的任务集中到村卫生室,由村卫生室统一承担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
(四)配套实施,注重效能。在修建房屋的同时,配备和培训人员,配置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做到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管理五配套,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的整体综合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