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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或者出售各类药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参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该加强对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价格和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合理控制价格水平。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严格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费用,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患者的处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有权监督检查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定点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或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有权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主要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人员的资格确认和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具体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等。
  (五)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区医疗保险局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
  (二)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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