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在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标准。
  第八条 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费。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将医疗保险费上缴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由市上统一印制发放。参保人员免缴有关医疗保险证册工本费。
  第九条 当年缴费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一个参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十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个人门诊账户按20元划拨,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各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在省上新目录未出台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待省上新目录出台后按新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10%的优惠;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不享受减免优惠。
  (二)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助。其补助支付标准为:
  1.300元(含300元,下同)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20%;
  2.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25%;
  3.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
  4.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4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