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兰政发[2006]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甘政发〔2006〕97号)精神,参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
(一)省、市、县区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五区市财政按40%的标准予以补助,区财政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三县市财政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县财政按40%的标准予以补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