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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和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接诊医师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多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开支。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加强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管,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发证后监督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工作。清理、整顿农民工聚集地不合格餐饮单位。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督查。要强化开办食堂单位责任意识,增强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工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农民工的主要居住地和流向为基础,开展重点场所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满足农民工基本健康需求。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乡镇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认真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自我救护技能培训;要针对女工生理特点,开展妇女“四期”劳动保护,加强有关生殖健康的健康教育;要强化乡镇企业经营者实施职业卫生与健康教育培训的工作职责与督导,增强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的意识,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服务,开展城市社区健康教育。要以散居在城市社区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对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有针对性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母婴保健法》的宣传教育,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对象,在建立社区流动人口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提供社区健康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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