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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和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和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6]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和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和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试行)
  (青海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我省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卫生安全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和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积极做好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工作
  1、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民工子女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农民工子女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预防相关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开展农民工子女预防保健、免疫接种宣传活动。协助教育部门建立托幼机构和学校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开展补证、补种工作。
  3、各级公安、教育、妇联、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按照《青海省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和证,开展免疫接种工作。
  (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民工中传染病的发病动向,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用工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2、各用工单位管理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措施,严格管理密切接触人群,及时开展因病缺勤、缺工统计上报工作,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措施,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搞好食堂饮食卫生及个人卫生,防止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3、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艾滋病预防控制列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落实各级政府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防治措施,为农民工免费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和初筛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并向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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