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定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条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在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不准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乱开口子,另立标准,切实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第四条 对在实施《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在移民身份确认、人数分解落实和登记中弄虚作假;
(二)未将移民登记情况及登记结果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三)超范围登记、违反移民安置规划和登记工作程序;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移民登记和擅自变更移民登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罚、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随意开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账户;
(二)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变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