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居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提高移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扶持对象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内容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建设。扶持项目受益人必须是大中型水库移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供水、通电、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
特色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中藏药材种植加工、牛羊育肥、农畜产品加工、水产养殖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扶持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上报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由移民安置区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移民安置部门报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移民安置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后,按程序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为国家专项、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单个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