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一)根据我省各金融网点分布的实际,后扶资金原则上委托各有关县农村信用社统一代理发放。对没有设立农村信用社的地区,后扶资金发放的协作金融机构由各县自行确定。
  (二)各有关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水库移民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协作金融机构报送本地区水库移民人口花名册。各有关县财政部门在协作金融机构开设水库移民后扶资金专户,并根据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的水库移民人口花名册,在协作金融机构为移民开设移民个人账户,办理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由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发放到移民个人账户。
  (三)省财政于每年度将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后扶资金一次性下达给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拨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有关县财政局;各有关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该项资金拨付到水库移民后扶工作的协作金融机构,各协作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移民花名册和规定的金额将资金转入移民个人账户。
  (四)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存款在转入移民个人账户之前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扶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后扶资金的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各有关地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移民个人档案,健全移民后扶资金发放账簿和相关凭据,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扶资金的管理,确保后扶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移民个人,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各有关地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后扶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严防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自本办法颁发之日起,清收各发电企业欠缴及省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结存的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仍按原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计工交[1997]251号)执行。待国家出台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发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