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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下拨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后扶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对纳入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给予扶持。对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自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连续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自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连续扶持20年。扶持方式采取全额直接发放,即每年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扶持人数将应拨付给移民的资金足额发放给移民。
  第四条 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于每年度编制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决算。
  (一)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算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 (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将全省下一年度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决算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于3月底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后扶资金的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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