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分解落实登记前,要将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分解落实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分解落实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需由乡(镇)村两级分三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分别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结果应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村、乡、县、州、地(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花名册汇总初审,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今后涉及跨省大中型水库的后扶工作,将与有关省建立相互协商工作机制,确保“同库同策”。
第十五条 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的领导者和责任者,各有关县人民政府为具体组织实施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好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质量关,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防止发生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表1:
青海省____________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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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域编码│ 行政区域名称│ 户数(户)│ 人数(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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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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