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办法
(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正确分解落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含施工区,下同)农村移民。
第二章 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目标
第三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要将中央与我省共同核定确认的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到移民户或具体村组。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能够分解落实到人的必须分解落实到人;不能分解落实到人的,应说明情况,落实到具体村组。
第三章 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要坚持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以原始搬迁底册为基础。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大中型水库,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国家批准、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分解落实登记;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数,同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分解落实登记。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批准、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安置规划分年度分解落实登记。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分解落实登记,每年核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