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后,按程序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为国家专项、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单个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特色产业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项目进行有偿扶持的,还款期视项目投资及效益情况在批复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和使用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和开支范围进行。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项目。不得以安置区移民扶持项目套取、转移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省级移民安置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省、州(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省、州(地、市)级移民安置部门对项目质量、进度等进行控制。
州(地、市)、县级发展改革及移民安置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办法。项目竣工后由移民安置部门自验,自验合格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验收,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省级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检查验收资料、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和录像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定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条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在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不准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乱开口子,另立标准,切实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第四条 对在实施《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在移民身份确认、人数分解落实和登记中弄虚作假;
(二)未将移民登记情况及登记结果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三)超范围登记、违反移民安置规划和登记工作程序;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移民登记和擅自变更移民登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罚、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随意开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账户;
(二)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变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编制;
(三)截留、克扣、拖欠、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四)贪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编造虚假项目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重大损失、浪费;
(六)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不认真纠正处理、不落实整改措施;
(七)其他违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防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被贪污或挪用,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和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