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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配套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支黄办   二00六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下拨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后扶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对纳入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给予扶持。对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自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连续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自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连续扶持20年。扶持方式采取全额直接发放,即每年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扶持人数将应拨付给移民的资金足额发放给移民。
  第四条 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于每年度编制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决算。
  (一)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算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 (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将全省下一年度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决算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于3月底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后扶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根据我省各金融网点分布的实际,后扶资金原则上委托各有关县农村信用社统一代理发放。对没有设立农村信用社的地区,后扶资金发放的协作金融机构由各县自行确定。
  (二)各有关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水库移民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协作金融机构报送本地区水库移民人口花名册。各有关县财政部门在协作金融机构开设水库移民后扶资金专户,并根据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的水库移民人口花名册,在协作金融机构为移民开设移民个人账户,办理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由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发放到移民个人账户。
  (三)省财政于每年度将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后扶资金一次性下达给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拨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有关县财政局;各有关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该项资金拨付到水库移民后扶工作的协作金融机构,各协作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移民花名册和规定的金额将资金转入移民个人账户。
  (四)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存款在转入移民个人账户之前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扶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后扶资金的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各有关地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移民个人档案,健全移民后扶资金发放账簿和相关凭据,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扶资金的管理,确保后扶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移民个人,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各有关地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后扶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严防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自本办法颁发之日起,清收各发电企业欠缴及省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结存的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仍按原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计工交[1997]251号)执行。待国家出台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发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________州(地、市)20_________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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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合计│  直 补 到 人 │  项 目 扶 持  │ 备注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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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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