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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人员(简称“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调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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