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7年1月10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有关质检机构及局属各部门:
为加强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定期监督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在提高强制性认证有效性监管中的作用,有组织、有计划、稳妥地开展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物质量的检查,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提高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质量水平,特就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开展涉及《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的定期监督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前,应将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和专项监督抽查方案上报市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待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上述定期监督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的实施和不合格的后处理,应由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认证监管科室统一负责,后处理结果报市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