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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6号文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四)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要做好灾区和贫困地区缺粮群众的口粮供应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责,一是要切实保护好耕地,逐步建立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要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综合补贴工作;三是要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协作机制,使产区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主产区和销区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供求总量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要管理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粮布局合理,品质优良,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要规范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六是要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方式,做大做强企业,安置职工就业,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二)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执法和流通统计工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逐步形成程序规范、纪律严明、职责明确,较为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要加强执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扩大统计覆盖面,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准确、科学和及时,真实反映社会粮食流通规律。各市要切实加强社会粮食统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业务培训。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切实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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