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指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用工制度、考核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要把企业的发展和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科技创新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统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降低经营管理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植粮食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要结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有竞争力、带动力强、效益好的骨干龙头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发挥名牌效应。指导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为纽带,整合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开展兼并联合,组建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要依托粮食产业发展若干个企业集群,建立企业集群示范基地。企业集群示范基地要以优质粮食产业为重点,带动和辐射周边粮油产业,推动粮食产业经营向纵深发展。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产业化链条的重要措施,引导企业与合作组织、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大力发展粮食第三产业,并将其纳入当地服务业发展规划。积极实施粮油产品进城下乡、城乡连锁,依托大型粮食商贸流通企业,整合传统购销资源,在城乡发展超市、便民店和连锁店等现代流通业态,拓展粮油产品流通渠道,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对农户安全储粮的指导,宣传普及农村储粮新技术,改进农村储粮装具,引导农民多储粮、储好粮,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要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