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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凡在城市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农民工,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农民工中的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办理户籍手续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五)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改进日常举报投诉工作,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在法定时效内快速立案并及时结案,提高结案率。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减、缓、免缴仲裁费用。

  (二十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确保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大中城市及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服务。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积极招募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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