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我省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加快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对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对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创造条件使之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农民工子女入托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特定传染病的预防和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以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的要求。
(二十)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出地和输入地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以输入地为主的管理服务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保障面向农民工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及时为农民工结算异地免费技术服务票据,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