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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分明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实施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计划,从现在起两年内实现全省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招收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教育,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确诊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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