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支付行为。用人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设等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在进一步清理社会项目工资拖欠的同时,重点做好政府建设项目清欠工作,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对恶意拖欠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农民工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对建筑、工矿企业、餐饮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支付监控,并会同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每年春节前组织开展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用人单位要建立员工工资台账,定期公布工资发放情况。

  (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落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农民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