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对人民政府批办的监督检查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报送结果,同时告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并委派。
兼职监事由企业报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审核、批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