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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具体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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