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运输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省交通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轨道交通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港口航道工程。(省交通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机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能源保障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水利建设工程。(省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自主创新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现代重化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服务业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农村建设工程。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省农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环保生态工程。
环境保护工程。(省环保局牵头)
生态环境建设。(省林业局、水利厅、环保局、海洋渔业局、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文化发展工程。
教育体系建设。(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省文化厅、科技厅、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平安保障工程。
指挥、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信息产业厅、卫生厅、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人防办,省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卫生厅牵头)
重要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2007年2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