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保护。(省林业局、水利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适度超前发展基础设施。
完善交通运输网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化体制改革。
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省编办、人事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省国资委牵头)
探索地方金融体制改革。(省金融办牵头)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省工商局、经贸委、民政厅、物价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促进就业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维护社会公平。(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卫生体育和人口工作。(省卫生厅、体育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公共安全。(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办、信访局,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大工程。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抓好项目前期研究和审核、审批以及监督评估工作。项目筹资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做好重大工程和项目的推进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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