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竣工验收公示制度。
三、科学配置总量,实施严格规范的总量控制制度
依据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排污状况等综合因素,科学确定总量控制指标。要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扩大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排污总量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中,制定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引导性标准,制定和实施新一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行动计划,控制排污总量;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规划和污染治理,实施重点环保工程,减少排污总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降低排污总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削减排污总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推行污水资源化,消化污染物总量;严格执行环保经济政策和措施,依法征收排污费,推行排污权交易,用好排污总量。
实施总量控制定期考核和公布制度。全面推行落实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严禁企业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控制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部分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落实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四、推进法制建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加快研究制定《淄博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淄博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断完善我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环境执法监察制度,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对严重污染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屡查屡犯、恶意排污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建立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犯罪案件。
五、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改善基础研究条件,逐步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的环保科研队伍。协调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力量,开展循环经济、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环境安全、生态补偿、生态调查、生态监测、自然资源保护及新型环境问题等理论和技术的研究,组织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污水资源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及烟气脱硫脱硝等的科技攻关,不断提高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能力。
积极推进环境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制定环保产业发展战略,加快产业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提高环保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完善市场条件下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环保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建立完善市场条件下“政产学研”有机结合的环保产业推进机制,继续办好环博会和环保产业园。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加大环保投入,完善环保市场机制和政策
完善有利于环保的市场机制和政策。通过机制创新,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加大环保投入,逐步建立政府投入、设施有偿使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社会投融资机制。
建立政府投入机制,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新增财力进一步向环境保护倾斜。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将环保投入列入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辐射和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宣教、环境科研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整合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责任”的原则,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投资和经营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在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优惠政策,脱硫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提高电价等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予以取缔。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选择地开展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