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点抓好以80家企业、5个园区为重点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完成清洁生产工艺开发、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网络等循环经济技术能力支撑项目建设。总投资23.57亿元。
2.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对齐鲁石化公司等15个重点废水污染源进行治理,建设沂河沂源县城区段人工湿地工程和沂源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总投资6.7亿元。
3.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工程。新、扩、改建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等11座污水处理设施,对已建污水处理厂进行管网配套和增加除磷脱氮能力和污泥处置、城市污水回用等工程的建设。建设市垃圾焚烧电厂等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6项。总投资18.33亿元。
4.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对齐鲁石化热电厂等24家重点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总投资10.97亿元。
5.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资源化建设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等。总投资2.9亿元。
6.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创建工程。提高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开展生态示范区、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多层次的创建活动。总投资74.07亿元。
7.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辐射环境保护工程。开展辐射监测网络建设、放射源在线视频监督系统建设等辐射环境保护工程、危险废物运营体系建设、危险废物处置监控系统建设、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改造建设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总投资1.86亿元。
8.环保自身能力建设工程。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科研、辐射及危险废物监管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环境空气、重点流域水质、应急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总投资1.95亿元。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
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落实责任追究制,在职务晋升、评优创先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干预环境执法、监管不力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环保协调督查、各部门齐抓共管、市场化运作、公众化参与的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环保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实现环保工作由部门化向综合化的转变。市、县两级环保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环境形势,检查环保规划落实情况,研究并制定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环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环保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一次环保工作。
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负责规划的协调和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和规范;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和经济政策,建立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切实增加环保投入,并在产业政策、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协调;科技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力度,并积极推进环保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部门应根据规划,加强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做好环保相关的执法工作;宣传和教育部门应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二、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重大决策环评。各级政府对影响环境的重大决策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论证;对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等专项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现有各类开发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须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不予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境准入关,对未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等专项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和具有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