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以电厂脱硫为重点,加大二氧化硫削减力度。严格控制在城市及市郊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燃煤电厂(含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到2010年,火力发电(热电)行业脱硫项目建设率达到100%。位于城市及近郊电厂的燃煤机组,在2008年年底前建成并运行脱硫设施。电力行业脱硫率达到80%以上,非电力行业脱硫率达到40%以上。制定电厂脱硫优惠政策,对提前完成治理任务的给予奖励。全市所有电厂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减轻粉尘污染。2007年年底前淘汰10万吨以下立窑水泥生产线,2008年年底前10万吨以上立窑水泥生产线必须达标排放。在保持适度规模、着力优化结构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技术,加快用新技术改造立窑水泥生产工艺。
大力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广普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继续对燃煤炉窑、燃煤锅炉实施清洁燃烧技术改造,严禁新建直接燃煤炉窑。继续抓好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建材行业的大气污染控制,对冶金、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开展新一轮的除尘改造,推广使用高效布袋除尘设施。
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突出抓好各城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着力解决张店东部化工区化工废气污染问题,对现有的有废气污染而又无法治理的项目实施关停或搬迁;全面完成张店钢铁总厂搬迁和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切实加大对张店南郊建材工业区烟尘、粉尘污染防治力度。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和烟尘控制区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建立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体系,鼓励发展低污染、清洁燃料型车辆,严禁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加大对道路和施工扬尘及餐饮业油烟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力度。
四、以强化生态保护为重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以森林、水库、湖泊、湿地、古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为重点,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编制实施淄博市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生态示范区。不断规范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建设水平。主要抓好原山、鲁山、齐国故都、马踏湖4个自然保护区的升级和梓木童山、樵岭前、沂源溶洞群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在重要湿地、主要河流源头区、水源地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建立完善沂河源头、马踏湖生态功能保护区。
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严格控制破坏地表植被和影响水环境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合理使用水资源,统筹安排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维持区域水生态系统平衡。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禁止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加强对水土流失等生态脆弱和退化区的保护和恢复。对湿地、矿山等重点区域实行严格管护,加大生态修复力度,重点抓好中心城区东部四宝山地区的生态恢复;加强对太河、萌山、田庄、红旗等水库和黄河滩区、孝妇河、淄河、马踏湖等天然及人工湿地的保护。注重保持生物多样性,加大对各类珍稀动植物的保护力度。
积极推进生态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开展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多层次的生态创建活动,构建生态经济、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保障体系,为生态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到2010年,全市基本建成3个生态示范区、18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00家市级绿色社区、200所绿色学校,达到环保模范城市标准要求。
五、以农村环境整治为重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制定和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粪便收集设施,有条件的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场。制定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加大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力度,2008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实施“两减三保”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计划,大力推广科学种植模式和施肥方式。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大力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严格控制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加大对乡村工业污染源的环保监管力度,新建工业项目进乡镇工业园区,对污染实行集中治理;现有项目要按照环保要求加强污染治理或搬迁,工艺落后、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要限期治理或予以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