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十五)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严禁占用预留消防用地。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十六)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重点单位和居民稠密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务于2007年6月底前补建到位;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应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不得再欠新帐;已形成欠帐的,2008年前必须补齐;各区县、高新区城区按每个消防站保护范围7平方公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并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政策资金,年内完成张店良乡、桓台县果里、高新区傅山、临淄区南金等4个消防站建设并投入执勤。在淄博新城区建设中,要按照消防规划,一并启动消防站建设。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十七)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公安部财防〔2004〕300号)和上级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消防站建设及其维护资金,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八)大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切实提高现代条件下扑救火灾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新颁布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针对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对消防特勤队伍和装备建设所需经费进行专题研究解决,逐步配齐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灭火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灭火消防车;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切实提高消防救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