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印发通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以及非法制售或违规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七)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季节性特点,加强对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组织公安、安监、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公共娱乐、人员密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火灾隐患。
(九)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养老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强制召回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立案后,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一旦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